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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曆新年假期將屆,勞委會指出,農曆除夕到初三(2月9日到2月12日)屬於國定假日,雇主如取得勞工同意,在國定假日出勤工作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

勞委會指出,根據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,農曆除夕到初三都屬於國定假日,雇主應照發工資,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這幾天出勤工作,工資應加倍發給,勞工若同意以補休方式替代加倍發給工資亦可,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只能申請「補休」。


勞委會指出,採日薪或時薪的勞工,如果在農曆除夕到初三之間出勤,雇主同樣須加倍發給工資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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