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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消保會通過「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(修正草案)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草案)」,今後購買中古車的消費者付給業者定金時,最多只需契約總價金的十%。此外,業者對於曾否發生重大交通或意外事故等影響車況事項,也必須充分告知。



消保會法治組組長陳星宏昨指出,中古車買賣定金部分,過去都任由業者自訂價格,但「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已訂有定金上限,賣方與買方約定收取的定金,將不得超過契約總價金的十%。買方支付定金後如反悔,可拋棄定金,解除契約。賣方如不願出賣,得加倍返還買方所支付的定金後,解除契約。



中古車車況一向是買方最關注的焦點,陳星宏說明,包括汽車的出廠年月和領牌日、引擎是否換過?交車時馬表的里程數、交易車輛的原使用情形(是否為計程車或租賃車)等,都應充分告知。此外,是否有音響、安全氣囊、備胎等汽車配備及配件,也應由交易雙方確認清楚。



此外,影響車況的重大事項也有告知義務,包括中古車是否曾經發生重大事故(車輛汽車的引擎、變速箱、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「如大樑、門柱、底盤、車頂」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)、是否為泡水車?賣方都負有告知義務。另是否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車內是否曾發生自殺、他殺或意外事故死亡等情形也必須告知。



另買方要求試車時,賣方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賣方應擔保汽車不是以其他車輛的車牌裝置而成,也不是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而成。除契約所約定的保固責任外,賣方並應擔保於交車前完成正常使用檢查,且符合交車時的相關法令規定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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